根據目前出臺的實施細則和審查指南征求意見稿來看,對該期限補償的效力規(guī)定過于狹窄,從而導致創(chuàng)新藥雖然有機會獲得專利期限的補償,但其阻止仿制藥或改良性新藥的效果可能打折扣。
創(chuàng)新是中國驅動高質量發(fā)展的重要動力,今年全國兩會,全國人大代表、恒瑞醫(yī)藥董事長孫飄揚圍繞當前中國藥品專利、醫(yī)藥創(chuàng)新發(fā)展方向,提出了《關于擴大藥品專利期限補償效力和授予條件、促進醫(yī)藥創(chuàng)新》的議案。
孫飄揚指出,2021年6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生效實施,其中明確了建立藥品專利期限補償制度。根據目前出臺的實施細則和審查指南征求意見稿來看,對該期限補償的效力規(guī)定過于狹窄,從而導致創(chuàng)新藥雖然有機會獲得專利期限的補償,但其阻止仿制藥或改良性新藥的效果可能打折扣。
《專利法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新增第八十五條之六規(guī)定:藥品專利期限補償期間,該專利的保護范圍限于國務院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上市的新藥,且限于該新藥經批準的適應癥。藥品專利期限補償期間的專利權與藥品專利期限補償前具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孫飄揚指出,該條文中限定的“批準的適應癥”,僅就該一個條文無法準確理解。即使理解為同一上市許可人基于其創(chuàng)新藥所獲批的所有適應癥,其他主體也有可能開發(fā)2.4類新藥(新的適應癥)來繞開1類新藥專利延期的限制。
此外,孫飄揚表示,2021年8月,國家知識產權局發(fā)布了《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審查指南作為專利法實施細則的下位法,必須依據實施細則的內容來細化規(guī)定。從審查指南征求意見稿中規(guī)定的內容來看,上述“經批準的適應癥”一詞的理解,比實施細則相關規(guī)定表面看起來的更加狹窄,其真實含義可能是“申請藥品專利期限補償時所依據的藥品說明書中已經批準的適應癥”,而不包括任何后續(xù)獲得批準的適應癥,更不包括除上市許可人以外的其他人以2.4類新藥形式獲得批準的適應癥。
孫飄揚指出,相關細節(jié)內容具體如下:
在審查指南征求意見稿第五部分第九章3.5關于是否落入保護范圍的審查中規(guī)定:“藥品專利期限補償期間內,該專利的保護范圍限于國務院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上市的新藥及該新藥經批準的適應癥相關技術方案。產品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僅限于用于經批準的適應癥的上市新藥產品,醫(yī)藥用途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僅限于上市新藥產品的經批準的適應癥,制備方法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僅限于用于經批準的適應癥的上市新藥產品在國務院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的生產工藝?!?/p>
第九章3.4中規(guī)定2.4類新藥(新增適應癥)可以享受專利延期,然而現實中大部分2.4類新藥都是1.1類新藥的研發(fā)者不斷增加適應癥進行的申報,其獲得批準后不會增加任何批準文號,只是在同一個藥品的說明書中增加一些適應癥的描述??紤]到中國用途專利授權標準較為嚴苛,并且很多新適應癥與已批準適應癥之間有高度的關聯性,難以獲得新的用途專利,因此原研藥企沒有相應的用途專利來申請2.4類新藥的專利延期補償。這就造成了2.4類新藥期限補償的紅利對于原研藥企來說無法享受,卻相應地縮小了其作為1.1類新藥上市時核心專利期限補償的效力范圍,因此該制度設立不盡合理。
專利審查指南征求意見稿中第五部分第九章3.4規(guī)定可以申請期限補償的新藥中,不包括在境外已上市后在中國申報的5類藥,但實際上這些境外已上市新藥在中國也經過完整的臨床試驗,大部分的專利期已經消耗掉??此圃撘?guī)定只是不利于國外藥企,但近年來,國內醫(yī)藥企業(yè)大量引進國外優(yōu)秀的創(chuàng)新藥品種,上述規(guī)定將導致國內藥企在引進國外新藥時,由于剩余的保護期過短,專利又無法獲得期限補償,無法收回投資成本,只好放棄引進項目,既不利于中國藥企通過引進海外先進技術加快創(chuàng)新和提升水平,也影響了一些優(yōu)質創(chuàng)新藥的可及性。
抗癌藥是臨床試驗耗時比較長的一種藥品種類,特別是對于一些生存期較長的腫瘤,需要和已有的標準療法取得生存期方面的優(yōu)勢數據,導致臨床試驗總時長占據了20年專利期的絕大部分。而由于臨床治療的現狀,同一藥物,用于同一種腫瘤,只是用藥的時間階段不同,例如早期、晚期,一線、二線、三線用藥,都需要開展各自獨立的臨床試驗來申報上市,在新藥第一次批準后,每完成一個臨床試驗申報上市,都視為一個新適應癥,即一個新的2.4類新藥。
因此,如果首次上市時專利權人使用化合物專利來申請延期,僅能覆蓋當時的適應癥,新增2.4適應癥需要額外的延期,將導致很多適應癥無法得到相應的期限補償,這使得其他主體可以輕易地仿制未獲得延期保護的那些適應癥來繞開專利期限補償制度,極大地打擊新藥研發(fā)企業(yè)的動力。
基于以上情況,結合國內藥品專利現狀,孫飄揚提出兩方面建議:
一是,在《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專利審查指南》修訂過程中,充分考慮上述情況,允許在中國進行了完整臨床試驗的進口新藥獲得專利期限補償。
二是,增強專利期限補償的效力,至少對于首次上市的創(chuàng)新藥,當使用化合物專利來申請期限補償時,其期限補償效力應能夠覆蓋該藥品所有的適應癥,而不僅限于申請時已批準的適應癥。